大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开《大名县县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双随机一公开”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212号)有关要求,决定公布县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本次公布的清单共计汇总大名县县本级29个县政府有关部门的114项(227子项)市场监管随机抽查执法事项和59项(103子项)其他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并根据部门职能变化对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此清单已在大名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附件:大名县县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17年12月17日
大名县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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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检查子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1 | 夏粮收购专项检查 | 夏粮收购专项检查 | 大名县 粮食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 | 现场定向抽查和现场不定向抽查 | 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情况;粮食收购者收购资格情况;执行国家粮油质量等级标准和水杂增扣量标准情况;支付农民售粮款情况;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
2 | 秋粮收购专项检查 | 秋粮收购专项检查 | 大名县 粮食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 | 现场定向抽查和现场不定向抽查 | 粮食收购者收购资格情况;执行国家粮油质量等级标准和水杂增扣量标准情况;支付农民售粮款情况;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
3 | 县储粮轮换专项检查 | 县储粮轮换专项检查 | 大名县 粮食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 | 现场定向抽查和现场不定向抽查 | 县储粮油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轮换期间,销售、收购情况。 |
4 |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 |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 | 大名县 粮食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 现场定向抽查和现场不定向抽查 | 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质量安全情况;储备粮管理及轮换情况;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情况;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情况;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企业执行粮食库存消化政策情况;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 |
5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大名县发改局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 |
定向或不定向 | 1.手续是否齐全: 2.是否存在超时办结情况; 3.在线审批平台是否应用并上传。 |
6 | 节能监察 | 节能监察 | 大名县发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节能监察办法》。 | 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 | 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予以处理,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 |
7 | 招投标监管 | 招投标监管 | 大名县发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 | 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查处违规招标、串通招标、弄虚作假、场外交易等违法行为。 |
8 |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 | 对具备省际、市际客运经营范围的省际、市际客运企业的监督检查 | 交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 随机抽查 | 是否具备相应经营范围的经营资质、是否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规规定的要求等内容。 |
道路旅客、货物运输及客货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交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七条 | 随机抽查 | 1.经营资质条件;2.运输服务质量状况;3.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4.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5.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6.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7.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等。 | ||
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交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月2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六条。 | 随机抽查 | 1.经营资质条件;2. 维修服务质量状况;3.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4.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5.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等。 |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交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二条。 | 随机抽查 | 1.经营资质条件;2. 经营行为规范执行情况;3.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4.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 |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交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令)第五十三条。 | 随机抽查 | 1.经营资质条件;2.运输服务质量状况;3.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4.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5.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等;7.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等。 |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监督检查 | 交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五条第三款。 | 随机抽查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资格、经营行为 | ||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交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月2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六条。 | 随机抽查 | 1、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配备、制度、档案管理、维护修理等行为是否合法;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是否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3、是否做好车辆维护记录;是否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4、是否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
9 |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 | 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交运局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等3部委令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条。 | 随机抽查 | 道路运输企业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是否建立或者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是否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道路运输经营者是否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是否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
货运源头企业监管 | 交运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 | 随机抽查 | 政府公示货运源头单位是否有超限超载行为。 | ||
10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交运局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六条。 | 随机抽查 | 1、出租汽车日常经营行为(乱收费、宰客、甩客等);2、出租汽车经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11 | 对出租车客运市场的监督检查 | 对巡游出租市场的监督检查 | 交运局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全文)。 | 随机抽查 | 1、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2、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3、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督检查 | 交运局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令2016年第60号)(全文)。 | 随机抽查 | 1、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2、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3、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4、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 ||
12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监督检查 | 公共汽车经营 | 交运局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2017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令 2017年第5号)(全文)。 |
随机抽查 | 1.城市公交企业线路设置: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的设置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需要,合理设置。调整和设置,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其实施单位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城市公交企业安全生产: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在城市公交车辆和公交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配备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督导运营安全工作,对乘客携带物品采取必要的安检措施;落实安全教育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组织实施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3.城市公交企业社会责任:建立并落实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
13 | 对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木材加工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
14 | 职业卫生领域 |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设立条件符合情况 | 县安监局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 现场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职业卫生相关制度和卫生条件是否达标。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 县安监局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 | 现场检查 | 检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是否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是否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实施。 | ||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情况 | 县安监局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 现场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相关规章制度 |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运行与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 县安监局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 现场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劳动者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合格。 | ||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防治事项警示说明情况 | 县安监局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 现场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工作场所是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工作场所应急设施设置或者配备情况 | 县安监局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 现场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设置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否设置报警装置和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 ||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情况 | 县安监局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 现场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设立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是否对工作场所定期检测、评价,将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当地安全监管局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 | ||
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 县安监局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 现场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是否对劳动者进行定期培训。 | ||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 县安监局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 现场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 | 县安监局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 现场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企业对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 | 县安监局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 现场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技术服务规范性和客观真实性情况 | 县安监局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 现场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实施。 | ||
15 | 危险化学品行业 | 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 | 县安监局 |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 现场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格;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工艺管理情况 | 县安监局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 现场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取得相关许可证。 | ||
16 | 危险化学品行业 | 设备设施管理情况 | 县安监局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 现场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是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如实记录;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实施。 |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 | 县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 现场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是否与安全技术说明书、标签保持一致,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对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设立专用仓库或场地,储存数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 ||
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 县安监局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 现场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县安监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 现场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安全设施竣工报告是否合格 | ||
报告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 县安监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 现场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易制毒生产、经营等资格。 | ||
17 | 烟花爆竹行业 | 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 县安监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 | 现场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的条件。 |
生产活动情况 | 县安监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 | 现场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用的原料和生产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对产品标有燃放说明和警示标志;是否对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 ||
批发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 县安监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现场检查 | 检查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是否具备《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条件。 | ||
零售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 县安监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现场检查 | 检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负责人是否经过安全知识教育;是否设置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和粘贴警示标志。 | ||
经营活动情况 | 县安监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现场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购买烟花爆竹是否到正规企业购买。 | ||
18 | 一般行业 |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执行和适时修改情况 | 县安监局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 现场检查 | 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已制定、贯彻、学习、执行;是否符合工作实际、可操作性;生产工艺、设备设施或场所等有关生产要素改变后是否及时修改。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检查内容。 |
安全投入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 | 县安监局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现场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县安监局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现场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实施及档案管理情况 | 县安监局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 现场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 ||
19 | 一般行业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及档案情况 | 县安监局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 现场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格,是否定期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 县安监局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 现场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检查依据”的规定进行评价。 | ||
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 县安监局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现场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
安全设备情况 | 县安监局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 现场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 县安监局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 现场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是否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是否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县安监局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 现场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生是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是否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 ||
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 县安监局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 现场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对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的间距是否在安全距离;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是否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 ||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 县安监局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 现场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做好对危险作业人员做好安全措施。 | ||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 | 县安监局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现场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否对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佩戴进行学习及使用。 | ||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 县安监局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 现场检查 | 1、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是否及时督促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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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组织人员设置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质配备情况 | 县安监局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 现场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 ||
吸取事故教训,督促并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情况 | 县安监局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现场检查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对吸取事故教训、督促、落实事故防范进行整改。 | ||
20 | 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 | 歌舞娱乐场所 | 县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五条。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网上检查 | 娱乐场所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标准;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 |
电子游艺场所 | 县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五条。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网上检查 | 娱乐场所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标准;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 | ||
旅馆业 | 县公安局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执法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网上检查 | 是否经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审批发证;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实名登记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 | ||
典当业 | 县公安局 |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五条。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网上检查 | 是否经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审批发证;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实名登记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 | ||
21 | 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 | 公章刻制业 | 县公安局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六条。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网上检查 | 是否经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审批发证;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实名登记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 |
废旧金属收购业 | 县公安局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网上检查 | 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如实登记落实情况;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 | ||
机动车修理业 | 县公安局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网上检查 | 如实登记落实情况;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 | ||
22 | 保安服务业 | 保安从业单位 | 县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网上检查 | 是否获得公安机关许可从事保安服务;是否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是否经公安机关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是否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是否按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是否按规定核查客户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是否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是否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是否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是否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是否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个人隐私;是否删改、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是否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是否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保安培训单位 | 县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网上检查 | 是否获得公安机关许可从事保安培训;是否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是否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是否以实习为名,派出学员变相开展保安服务 | ||
保安员 | 县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六条。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网上检查 | 是否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是否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是否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是否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是否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 ||
23 | 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病毒防治监督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监督管理 | 县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网上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名制上网情况 |
24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 |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和台账管理情况 | 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87号,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网上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销、使用、运输等台账;易制毒化学品相关企业网上报备出入库情况;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单位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仓储设施等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年报情况 | 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六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87号,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网上检查 |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情况。 |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备案情况 | 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九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87号,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网上检查 | 购买单位是否取得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备案情况 | 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87号,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网上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运出地是否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
25 | 销售非食用盐 非法运输食盐 | 销售非食用盐 非法运输食盐 | 县供销社 |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现场检查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
26 | 再生资源备案登记管理 | 再生资源备案登记管理 | 县供销社 | 《邯郸市再生资源办法》第十六条 | 现场检查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一)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 |
27 | 重点稽查对象检查 | 市级重点稽查对象 | 县国税稽查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 | 调账检查、实地检查相结合 | 各类涉税事项 |
28 | 排污许可证事项监管 | 排污许可证事项监管 | 县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 现场检查 | 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和许可排放标准等相关情况 |
29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监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监管 | 县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
30 | 污染防治设施监察 | 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的监察 | 县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 现场检查 | 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 |
31 | 改变防治污染设施的检查 | 改变防治污染设施的检查 | 县环保局 |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必须将防治污染设施纳入施工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防治污染设施的设计文件。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检查改变防治污染设施设计的可行性 |
32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县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建设单位是否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 |
33 | 排污单位日常监管 | 排污单位日常监管 | 县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 现场检查 |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是否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是否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是否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
34 | 企业经营条件 | 企业经营条件 | 县食药监局 | 《药品管理法》十五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资料、查企业计算机系统是否和规章制度、实际情况一致 | 查企业药品仓库设置,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要求,是否符合药品储存条件要求。 |
查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实现药品质量可追溯; | ||||||
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健全并符合企业实际,其文件管理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 ||||||
查企业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并符合经营条件及经营需要; | ||||||
查企业质管、验收、养护、采购等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是否符合经营条件要求及履职情况。 | ||||||
35 | 企业经营资质证书 | 企业经营资质证书 | 县食药监局 |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十五条;《药品管理办法实施条例》第十六、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资料 | 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载明事项及有效期限,看载明事项是否统一,企业是否依法经营; |
查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在岗及变更等情况,看企业是否执行许可事项,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的行为。 | ||||||
36 | 企业药品经营行为 | 企业药品经营行为 | 县食药监局 |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十五条;《药品管理办法实施条例》第十六、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资料 | 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查企业仓库内是否有质量可疑、过期等存在问题的药品,该类药品是否存放在标示明显的专用场所,是否在系统中被锁定。 |
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查企业是否按照药品质量特性及包装标示的要求储存药品,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应符合冷链的要求; | ||||||
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查企业采购药品票、、帐、货款是否一致; | ||||||
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企业采购药品是否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及销售人员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 ||||||
37 | 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检查 | 企业经营条件 | 县食药监局 | 《药品管理法》十五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资料 | 查企业质管、验收、采购、处方审核、营业等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是否符合经营条件要求,是否能履职; |
查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 ||||||
38 | 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检查 | 企业经营资质证书 | 县食药监局 |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十五条;《药品管理办法实施条例》第十六、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资料 | 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载明事项及有效期限,看载明事项是否统一,企业是否依法经营; |
查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在岗及变更等情况,看企业是否执行许可事项,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的行为。 | ||||||
企业药品经营行为 | 县食药监局 | 《药品管理法》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资料 | 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查企业是否按照药品质量特性及包装、说明书标示的要求陈列盒储存药品,陈列药品应符合规范要求; | ||
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企业采购药品是否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及销售人员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 ||||||
县食药监局 | 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查企业采购药品票、、帐、货款是否一致; | |||||
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查企业销售药品是否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规定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销售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 ||||||
39 | 药品生产监督检查 | 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管理法》第10条) | 县食药监局 | 《药品管理法》第7、8、9、10、11、12、13条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询问人员 | 实际生产的处方工艺与注册处方工艺是否相符,生产记录是否完整准确。 |
企业生产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药品管理法》第7、8条) | 《药品管理法》第7、8、9、10、11、12、13条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询问人员 | 关键设施设备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备案。 | |||
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药品管理法》第9条) | 县食药监局 | 《药品管理法》第7、8、9、10、11、12、13条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询问人员 | 是否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 | ||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药品管理法》第11条) | 《药品管理法》第7、8、9、10、11、12、13条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询问人员 | 是否对原辅料进行了检验,检验合格方投入使用。 | |||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药品管理法》第12条) | 县食药监局 | 《药品管理法》第7、8、9、10、11、12、13条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询问人员 | 成品是否全检出厂。 | ||
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委托生产药品是否经过批准。(《药品管理法》第13条) | 《药品管理法》第7、8、9、10、11、12、13条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询问人员 |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委托生产行为。 | |||
40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检查 | 按照批准的配制工艺进行配制,是否具有批配制记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41条 | 县食药监局 | 《药品管理法》第25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第7、24、25、33、41、42条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询问人员 | 实际配制的处方工艺与注册处方工艺是否相符。 |
医疗机构必须对其配制的制剂进行质量检验;(《药品管理法》第25条) | 《药品管理法》第25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第7、24、25、33、41、42条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询问人员 | 成品是否全检,并合格后用于临床。 |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设施设备及关键人员变动情况;(《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7、24、25条) | 县食药监局 | 《药品管理法》第25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第7、24、25、33、41、42条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询问人员 | 关键设施设备及人员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备案。 | ||
医疗机构制剂室接受委托配制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否经过批准。(《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33条) | 《药品管理法》第25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第7、24、25、33、41、42条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询问人员 |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委托配制行为。 | |||
41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经营条件 | 县食药监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9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7、30条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资料 |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建立制度程序,且是否符合企业经营实际,并能有效贯彻执行。 |
检查企业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方面是否符合经营条件要求; | ||||||
县食药监局 | 检查第三类经营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否在职在岗; | |||||
检查第三类经营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实现所经营产品的可追溯; | ||||||
经营行为 | 县食药监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2、33、40、47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32、33、34、42条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资料 | 检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行为,是否审核供货方资质,索取的各种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 ||
检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检查企业是否将医疗器械销售给合法的购货者,检查第二、第三类批发企业及第三类零售企业是否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 ||||||
县食药监局 | 检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做到票、记录、物相符; | |||||
检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检查企业库房、销售记录等,是否存在“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行为,是否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行为; | ||||||
42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经营行为 | 县食药监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2、33、40、47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32、33、34、42条 | 检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 |
检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可疑不良事件,是否按规定向相关机构进行报告。 | ||||||
经营企业资质证书 | 县食药监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0、31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4、10、12、17、19、22、23条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资料 | 检查经营现场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有效期、变更情况等,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的行为以及备案项目变更未及时变更备案; | ||
检查企业经营现场、库房、销售记录和票据,检查所经营的产品是否与许可、备案的经营范围相符。 | ||||||
43 | 食品生产企业 | 经营条件 | 县食药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资料 | 检查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营情况,重点检查:检查企业库房、销售记录等,是否存在“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行为,是否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的食品行为; |
经营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资料 | 检查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营情况,重点检查:检查企业库房、销售记录等,是否存在“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行为,是否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的食品行为; | |||
经营企业资质证书 | 县食药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资料 | 检查企业经营现场、库房、销售记录和票据,检查所经营的产品是否与许可的经营范围相符。 | ||
44 | 食品流通企业 | 经营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资料 | 检查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营情况,重点检查:检查企业库房、销售记录等,是否存在“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行为,是否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的食品行为; | |
经营行为 | 县食药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资料 | 检查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营情况,重点检查:检查企业库房、销售记录等,是否存在“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行为,是否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的食品行为; | ||
经营企业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资料 | 检查企业经营现场、库房、销售记录和票据,检查所经营的产品是否与许可的经营范围相符。 | |||
45 | 餐饮服务企业 | 经营条件 | 县食药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资料 | 检查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营情况,重点检查:检查企业库房、销售记录等,是否存在“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行为,是否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的食品行为; |
经营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资料 | 检查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营情况,重点检查:检查企业库房、销售记录等,是否存在“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行为,是否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的食品行为; | |||
46 | 餐饮服务企业 | 经营企业资质证书 | 县食药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资料 | 检查企业经营现场、库房、销售记录和票据,检查所经营的产品是否与许可的经营范围相符。 |
47 | 药品价格(精神类一类和麻醉类药物) | 药品价格(精神类一类和麻醉类药物) | 县物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会资源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 随机抽查 | 对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监督检查,包括:1、定价行为;2、药品零售企业的明码标价行为;3、不正当价格行为;4、如实提供成本资料、检查所需资料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行为;5、社会监督及舆论监督情况;6、依法监管的其他价格行为。 |
48 | 电力价格 | 电力价格 | 县物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国家发改委;环保部《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 | 随机抽查 | 对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监督检查,包括:1、定价行为;2、明码标价行为;3、不正当价格行为;4、如实提供成本资料、检查所需资料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行为;5、社会监督及舆论监督情况;6、依法监管的其他价格行为。 |
49 | 燃气价格 | 燃气价格 | 县物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 随机抽查 | 对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监督检查,包括:1、定价行为;2、明码标价行为;3、不正当价格行为;4、如实提供成本资料、检查所需资料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行为;5、社会监督及舆论监督情况;6、依法监管的其他价格行为。 |
50 | 水价 | 水价 | 县物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 随机抽查 | 对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监督检查,包括:1、定调价行为;2、不正当价格行为;3、如实提供成本资料、检查所需资料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行为;4、社会监督及舆论监督情况;5、依法监管的其他价格行为。 |
51 | 热力价格 | 热力价格 | 县物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 随机抽查 | 对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监督检查,包括:1、定价行为;2、明码标价行为;3、不正当价格行为;4、如实提供成本资料、检查所需资料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行为;5、社会监督及舆论监督情况;6、依法监管的其他价格行为。 |
52 | 交通运输 | 交通运输 | 县物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 随机抽查 | 对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监督检查,包括:1、定价行为;2、明码标价行为;3、不正当价格行为;4、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行为;5、社会监督及舆论监督情况;6、依法监管的其他价格行为。 |
53 | 物业服务收费 | 物业服务收费 | 县物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4号);《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 随机抽查 | 对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监督检查,包括:1、明码标价行为;2、不正当价格行为;3、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行为;4、社会监督及舆论监督情况;5、依法监管的其他价格行为。 |
54 | 旅游安全监督检查 | 景区安全 | 县文广新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章第七十六条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 询问人员 |
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
旅行社及旅游市场 | 县文广新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章第八十五条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询问人员 | 是否存在违法经营、欺客宰客现象 | ||
5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终止服务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终止服务备案 | 县文广新局 |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现场检查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是否经原审核机关同意。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是否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56 | 印刷业经营变更、终止服务备案 | 印刷业经营变更、终止服务备案 | 县文广新局 |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 现场检查 | 印刷业经营者是否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是否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是否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是否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是否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57 | 电影放映许可证相关事项备案 | 电影放映许可证相关事项备案 | 县文广新局 | 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现场检查 | (一)电影放映单位是否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是否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是否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是否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
58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未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行为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成品油经营企业是否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的成品油未到达国标要求行为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的成品油是否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未按要求建立进、销、存台账行为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成品油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进、销、存台账 |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未按要求制作罩棚标示行为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成品油经营企业是否按要求制作罩棚标示 | ||
对加油点超范围经营行为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加油点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行为 | ||
59 | 对其他(除集团、品牌、规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行为的处罚 | 对其他(除集团、品牌、规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行为的处罚 | 县商务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其他(除集团、品牌、规模)发卡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 |
60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抽查 | 县质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按市场主体随机 | 1.企业资源条件;2.质量体系运转情况;3.产品质量。 |
61 | 企业产品标准明示管理 | 企业产品标准明示管理 | 县质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省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 |
现场检查 | 1. 企业产品标准明示情况 |
62 |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监督抽查 |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监督抽查 | 县质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 | 按市场主体随机 | 1.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是否经过认证,是否存在出厂销售行为;2.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是否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行为;3.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暂停期间,是否存在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等行为;4、获证企业是否有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出租、出借认证证书的行为;5、获证产品是否与实际生产产品一致;6、是否正确加贴认证标志。 |
63 | 管理体系认证监督抽查 | 管理体系认证监督抽查 | 县质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按市场主体随机 | 1、认证机构是否经过批准;是否在批准范围内开展认证活动。2、认证机构是否向获证组织提供了认证审核文件。3、认证机构是否聘用了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是否使用了不符合认证要求和能力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4、是否有审核人员代替或不到现场的现象。 5、认证机构是否在对认证委托人委托认证的领域、产品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法人资格等资质情况进行核实的基础上实施了认证。6、认证机构是否按照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程序和程序要求实施了认证。7、认证机构是否对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进行了有效验证。8、认证机构是否为获证组织/产品实施了有效跟踪调查。9、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认证机构是否及时暂停或撤销了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10、获证组织是否有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行为。11、认证机构或获证组织是否拒绝接受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64 | 对商品条码实施监督检查 | 对商品条码实施监督检查 | 县质监部门 |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 | 现场检查 | 商品条码的监督 |
65 | 计量技术机构监督 | 计量比对、计量标准考核以及省级及以下法定机构计量技术机构监督 | 县质监部门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号);《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比对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7号)。 | 按计量技术机构级别随机 | 1.制度建设;2.能力建设;3.行为规范;4.数据证书。 |
66 | 开展区域整治,对区域性产品安全生产企业开展检查 | 开展区域整治,对区域性产品安全生产企业开展检查 | 县质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 按市场主体随机 | 检查企业的生产、资质许可、检验检测、产品质量、规范管理等情况 |
67 | 工业产品获证企业监管 | 工业产品获证企业监管 | 县质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按市场主体随机 | 1、生产条件检查; 2、企业承诺内容核实 |
68 | 《汽车三包规定》实施监督 | 《汽车三包规定》实施监督 | 县质监部门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50号)。 | 按市场主体随机 | 1、汽车三包规定的宣贯2、三包的规章制度建立情况。3、维修记录规范情况 |
69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 卫生质量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
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 现场检查 | |||
70 | 对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 | 集中式供水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卫生许可、卫生制度和人员体检、培训;工程项目验收有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加;饮用水水质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情况;集中式供水水质处理情况;集中式供水水质检验情况;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情况;是否使用无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 |
二次供水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卫生许可、卫生制度和人员体检、培训;设施卫生要求;设施设计卫生要求;设施日常使用卫生要求;是否使用无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 | ||
现场制售饮用水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的选址、设计和水源选择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管理制度;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是否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水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 ||
71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监督检查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卫生监督。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人员培训、健康证、产品检测、标签、说明书。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销售使用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涉水产品经营和使用单位卫生监督;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产品检测、标签、说明书。 | ||
72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作业场所是否符合要求;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是否符合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符合要求。 |
对消毒餐具、饮具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消毒合格证明的情况 | ||
73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情况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内容的情况 |
对服务单位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服务单位备案情况 | ||
74 | 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对生产中的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范性文件】《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 | 现场检查 | 生产的农(畜、水)产品是否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是否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是否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包装、标识是否规范,农产品用标,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等 |
75 | 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 | 农作物种子生产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4日主席令第35号修订公布)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种子生产经营资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情况,引种备案情况,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情况,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4日主席令第35号修订公布)第四十七条第一款;【部委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 | 现场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种子、繁种田种子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扦样及检测 | ||
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4日主席令第35号修订公布)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 | 现场检查 | 植物新品种权,种子生产经营资质,假、劣种子、品种审定、登记,进出口种子,种子包装、标签,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分支机构备案,种质资源,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等情况 | ||
76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实验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公布)第四条第二款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试验单位安全机构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控制措施、应急预案,试验方案、操作规程、试验记录、安全管理记录、自查报告等档案资料;试验材料的收回、保管,收获物、废弃物的处理等情况 |
77 | 农业转基因生物执法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部委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发布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38号修订发布)第四条第二款 | 现场检查 | 列入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是否按规定标识及标识方法是否符合规定等情况 |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与加工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部委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发布) 第四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生产加工单位安全机构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控制措施、突发事件工作机制,相关记录等档案资料;生产条件、仓储设施、加工废弃物灭活处理设备等情况 | ||
78 | 农药监督管理 | 农药质量抽查 |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2017年3月16日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公布)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 现场检查 | 农药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添加隐性成分等情况 |
农药标签抽查 |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2017年3月16日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公布)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 现场检查 | 标签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标注的许可证件是否合法等情况 | ||
农药市场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2017年3月16日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公布)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现场检查 | 农药生产经营资质,假劣农药、委托加工、分装,农药原材料及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包装、标签、说明书,召回,农药废弃物回收,农药中添加物质,分支机构备案,购销台账等情况 | ||
79 | 兽药监督管理 | 兽药经营企业规范经营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公布)第三条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是否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依法经营 |
80 | 肥料监督管理 | 肥料质量检查 |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部委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 2004年7月1 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公布)第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 | 现场检查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按照规定抽取样品检测 |
肥料市场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部委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 2004年7月1 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公布)第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 | 现场检查 | 肥料登记,有效成分或含量,标签等情况 | ||
81 | 畜牧监督管理 | 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45号公布 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6号修订公布)第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 | 现场检查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畜禽生产经营资质,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违法销售种畜禽,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等情况 |
82 | 畜禽屠宰监督管理 | 畜禽屠宰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公布)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反《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的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肉等违法活动 |
83 | 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 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发布)第三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办理植物捡疫证书及在报检过程中有无弄虚作假,有无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有无违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有无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违规调运引起疫情扩散等情况 |
84 |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4号修订公布)第八条、第五十八条 | 现场检查 |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及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等情况 |
85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公布)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生产资质,饲料产品合格证、标签,生产、经营、使用饲料安全等情况 |
86 |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民政局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二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第二十八条。 | 随机抽查 | 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87 | 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监督检查 | 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监督检查 | 民政局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2012年修正本)、《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 随机抽查 | 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监督检查 |
88 | 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设立情况 | 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设立情况 | 县人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3号)。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劳务派遣公司资金是否到位;主要查看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情况。 |
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的是否制定。 | ||||||
劳务派遣公司法定代表身份证明情况。 | ||||||
劳务派公司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89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情况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情况 | 县人社局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章;《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4条第二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8条,第15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具有下列行为:(1)提供虚假信息或作虚假承诺;(2)采取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等手段进行人力资源服务活动;(3)超出许可的范围经营;(4)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5)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6)擅自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人力资源机构举办人才招聘会应当事先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 |||||
90 | 特殊工时制度落实情况 | 特殊工时制度落实情况 | 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社部发〔1994〕503号);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9〕6号)。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特殊工时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看是否落实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日最长工作时间(含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
企业是否落实应当保证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两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日。 | ||||||
企业与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综合计算周期未满的,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时间为周期截止日,支付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报酬是否落实。 | ||||||
91 | 发票检查 | 发票使用 | 大名县地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 书面检查 | 是否按规定开具、使用、保管发票 |
92 | 税务登记管理 | 税务登记管理 | 大名县地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书面检查 | 是否按规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93 | 直销违法行为检查 | 重大变更的检查 | 大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直销企业发生重大变更是否事先经批准。 |
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二条 | 直销企业是否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 | ||||
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三条 | 直销企业是否有欺骗、误导等宜传行为和欺骗、误导等推销行为。 | ||||
直销员招募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否违规招募直销员。 | ||||
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直销企业是否有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行为。 | ||||
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 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 | ||||
换货、退货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 直销企业是否违反有关换货、退货规定。 | ||||
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倒》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 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 ||||
保证金规定遵守情况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直销企业是否违反有关保证金规定。 | ||||
94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 销售淘汰产品的检查 | 大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检查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 是否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 ||||
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检查 |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 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是否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是否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是否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是否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 ||||
服务业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检查 |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流通领城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 | 服务业的经营者是否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 ||||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 | ||||
销售者购进或销售商品的检查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 检查销售者是否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 | ||||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的检查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 检查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是否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 | ||||
95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 |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的检查 | 大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检查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是否真实、全面、准确,是否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
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检查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检查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是否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 | ||||
96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大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拍卖法》第六十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 |
97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大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
98 |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等违法行为的检查 |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等违法行为的检查 |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99 | 公示信息检查 |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检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企业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检查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检查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
100 | 登记事项检查 | 企业登记事项的检查 |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至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中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检查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的检查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检查代表机构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 ||||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登记事项的检查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检查外国(地区)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 ||||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的检查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个体工商户是否依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的检查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依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 ||||
101 | 年度报告检查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的检查 |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检查代表机构是否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提交的年度报告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检查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 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
102 |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89号)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是否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情况。 | ||||
103 |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款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商标代理机构是否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以诋毀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代理机构是否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是否将来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来注册商标使用;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 | |||
商标许可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是否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法》第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是否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有关管理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未申请变更注册事项;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未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或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未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就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是否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或承接印刷不符合规定的商标标识。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是否未按照规定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提取标识样品造册存档。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来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废次标识未集中逬行销毀,流入社会。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是否未按规定存档备查。是否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商标印制单位是否违反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 | ||||
104 | 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标志违法使用行为的检查 | 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标志违法使用行为的检查 |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 |
105 | 房地产市场行为检查 | 房地产市场行为检查 | 县住建局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 | 随机抽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
106 | 工程建设行为检查 | 工程建设行为检查 | 县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 | 随机抽查 |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
107 |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行为检查 |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行为检查 | 县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等 | 随机抽查 | 工程建设墙体革新与建筑节能应用情况 |
108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 县住建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随机抽查 | 建设工程质量情况 |
109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 | 县住建局 | 建设工程安全情况 | 随机抽查 | 建设工程安全情况 |
110 |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 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现场检查、网络核查、书面检查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是是否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否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是否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条件并以核实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否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六个月是否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111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监督检查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监督检查 | 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报审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检查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按项目批复、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的内容和要求实施,包括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新建民用建筑审批易地建设后,缴纳易地建设费项目缴费基本情况,包含缴费标准、缴费数额、缴费减免缓基本情况. |
112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 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申请拆除人防工程及通信警报设施是否符合条件;申请人提供的报审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经批准拆除后是否按规定进行补建或补偿. |
113 | 人民防空工程及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人民防空工程及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是否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是否存在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行为;是否存在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为;是否存在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行为。 |
114 | 烟草执法检查 |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行为 | 烟草局 | 《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按计划、比例抽取,实地核查 | 1.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3.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
大名县其他行政执法随机抽查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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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税收入执收检查 | 非税收入执收检查 | 大名县财政局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有无擅自增设非税收入项目,扩大非税收入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按规定办理收入许可证 |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门票据以及使用是否规范 |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非税收入上缴财政是否及时 |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有无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 |||||
2 | 政府采购项目检查 | 政府采购项目检查 | 大名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超范围代理政府采购项目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无资金采购 |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购买进口产品是否有报批手续 |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公告是否在指定媒体发布 |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评审专家是否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 |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备案资料是否齐全 |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合同是否上网公示 |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有无其它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 | |||||
3 | 涉财事项检查 | 涉财事项检查 | 大名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河北省财政监督规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会计监督检查 |
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 ||||||
财政收支监督检查 | ||||||
“小金库”专项监督检查 | ||||||
承办的其它监督检查事项 | ||||||
4 | 政府性基金执收检查 | 政府性基金执收检查 | 大名县财政局 |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或其财政部门批准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未经国务院或其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将政府性基金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继续征收或变换名称征收国家已明令公布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擅自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或改变征收对象; |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超过规定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稽查的涉及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其他事项。 | |||||
5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大名县财政局 |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报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和价格部门批准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将专门面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征得国务院财政和价格部门同意 |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和价格部门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继续征收或变换名称征收国家已明令发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或改变征收对象 |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超过规定期限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稽查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其他事项 | |||||
6 | 会计法执法检查 | 会计法执法检查 | 大名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情况及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况 | |||||
7 |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 县国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1至33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6、27、29、31、32、33、34、35条,《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0]17号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是否按计划开垦耕地 |
8 | 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 县国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1、12、13、46、8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60至63条、《土地登记办法》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是否按规定登记,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 县国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1、12、13、46、8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60至64条、《土地登记办法》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是否按规定登记,确认集体土地使用权 |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县国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1、12、13、46、8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60至65条、《土地登记办法》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是否按规定登记,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 | ||
9 | 国有土地抵押、他项权利登记 | 国有土地抵押、他项权利登记 | 县国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3条至38条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检查国有土地是否按规定抵押 |
10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查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查 | 县国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是否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 |
11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 公路质量监督 | 交运局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6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 |
随机抽查 | (一)被检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 (四十五条) |
12 | 公路工程安全监督 | 公路安全监督 | 交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6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随机抽查 | 工程质量管理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情况;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
13 | 对幼儿园办学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 | 对幼儿园办学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 | 教育局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六条 |
查阅资料 实地检查 |
是否按规定办学、是否使用教育局规定的教材、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是否乱收费、教学管理是否规范。 |
14 | 教育经费监督管理 | 教育经费监督管理 | 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 | 查阅资料 实地检查 |
教育经费的投入及使用是否严格管理、有章可循。 |
15 | 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 学校安全检查要点 | 教育局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8号《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 | 查阅资料 实地检查 |
检查是否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 |
查阅资料 实地检查 |
检查是否对在学校周边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及时进行清理。 | |||||
查阅资料 实地检查 |
检查是否将消防、交通、公共卫生、社会治安、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信息安全和防震减灾等安全教育内容纳入教学计划,是否落实教学计划、安全教材、授课教师、教学课时。 | |||||
查阅资料 实地检查 |
检查学校是否用学校网站、校报、板报、宣传橱窗、讲座等形式,针对季节、地理、气候特点,开展安全知识教育。 | |||||
查阅资料 实地检查 |
检查学校是否在开学初、放假前以及开展群体性活动时,集中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 |||||
查阅资料 实地检查 |
检查学校是否对外来人员进出学校进行询问、登记,未经允许,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学校。 | |||||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督查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三条 | 查阅资料 实地检查 |
学校食堂设备环境、采购储存、从业人员、制度建设及日常管理等情况是否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管理。 | |||
16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检查、评估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检查、评估 | 教育局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一条 | 查阅资料 实地检查 |
教师继续教育经费落实情况;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相关高校和机构省培、国培项目实施情况等。 |
17 | 学生资助工作检查 | 学生资助 工作检查 |
教育局 |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3〕178号)第十五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冀政发〔2016〕17号)。 | 实地检查 台账检查 检查档案 个别座谈 |
(一)学校助学金落实及管理发放情况(是否存在虚假冒领、克扣侵占现象,发放领取流程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公示。); (二)对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是否规范,资助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义务教育阶段营养餐补助资金落实、管理及发放情况; (四)资助项目档案是否规范齐全。 |
18 | 各级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检查 | 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检查 | 教育局 |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 | 随机抽查 实地检查 台账查验 |
(一)是否制定师德师风考核方案; (二)是否按方案考核教师。 |
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检查 |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 )。 | 实地检查 听取汇报 个别座谈 | (一)中小学校、教研机构是否存在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现象; (二)中小学校、教研机构是否存在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的现象,是否存在违规举办“占坑班”等情况; (三)中小学校、教研机构是否存在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的现象; (四)中小学教师是否存在不执行教学计划、课堂不讲课下讲、校内不讲校外讲;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的现象; (五)中小学教师是否有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等组织的有偿补课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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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省级依法治校示范校检查 | 省级依法治校示范校检查 | 教育局 |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教政法〔2012〕9号)第二十九条 | 查阅资料 实地检查 | 结合自身特点和需要,制定本校依法治校的具体办法;法制机构、规章机制是否健全完善;学校决策管理是否民主;招生、教学、收费等办学行为是否规范;校务信息是否公开等。 |
20 | 学校学籍管理 | 学籍常规管理 | 教育局 |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 查阅资料 实地检查 |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 ||||||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 ||||||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 ||||||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 ||||||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 ||||||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 ||||||
(八)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 ||||||
入学条件及建立学籍 |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查阅资料 实地检查 | 检查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学生照片更新。 | |||
检查小学、初中均是否按照县教体局规定招生管理办法进行招生。 | ||||||
21 | 学校学籍管理 | 休(复)学和退学 | 教育局 |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 查阅资料 实地检查 |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送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免试、就近”的原则,就近安排其进入当地公办学校就读。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
检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就读学校应为其建立、接管学籍。 | ||||||
检查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 ||||||
学生患有传染病或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令其休学。 | ||||||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单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票据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继续休学。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 ||||||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并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签章、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 | ||||||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除因出国(境)定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 ||||||
22 | 对森林资源的监督检查 | 对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的监督检查 | 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17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是否按审核的范围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及其他内容; 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临时占用林地;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修筑符合要求的工程设施。 |
23 | 民用枪支从业单位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实地检查 | 1、枪弹库室值守情况;2、物防、技防设施建设情况;3、枪弹库存与领用登记情况。 | |
24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 | 县公安局 |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网上检查 | 按照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
25 | 教育收费(学费、住宿费、考试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 教育收费(学费、住宿费、考试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 县物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 随机抽查 | 对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监督检查,包括:1、定价行为;2、明码标价行为;3、不正当价格行为;4、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行为;5、社会监督及舆论监督情况;6、依法监管的其他价格行为。 |
26 | 环境保护 | 环境保护 | 县物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 随机抽查 | 对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监督检查,包括:1、定价行为;2、明码标价行为;3、不正当价格行为;4、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行为;5、社会监督及舆论监督情况;6、依法监管的其他价格行为。 |
27 | 殡葬服务(一般服务、基础服务) | 殡葬服务(一般服务、基础服务) | 县物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 随机抽查 | 对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监督检查,包括:1、定价行为;2、明码标价行为;3、不正当价格行为;4、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行为;5、社会监督及舆论监督情况;6、依法监管的其他价格行为。 |
28 | 公证、律师(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司法鉴定服务 | 公证、律师(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司法鉴定服务 | 县物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 随机抽查 | 对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监督检查,包括:1、定价行为;2、明码标价行为;3、不正当价格行为;4、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行为;5、社会监督及舆论监督情况;6、依法监管的其他价格行为。 |
29 | 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政府指导价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及医疗机构制剂价格 | 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政府指导价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及医疗机构制剂价格 | 县物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 随机抽查 | 对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监督检查,包括:1、定价行为;2、价格公示及住院病人一日清单制度执行情况;3、不正当价格行为;4、如实提供成本资料、检查所需资料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行为;5、依法监管的其他价格行为。 |
30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县物价局 | 《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 随机抽查 | 对收费行为的合法性监督检查,包括:1、高于或者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收费;2、提前或者推迟执行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收费;3、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4、未履行管理职责、不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收费;5、对已明令取消或者停止执行的收费,不停止执行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6、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收费;7、行政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或转移到其他单位进行收费;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收费行为。 |
31 | 文物安全监督检查 |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 挖掘等作业 |
县文广新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 询问人员 |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 位进行作业。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内进行建设工程,其设计方案未 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 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 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
县文广新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 询问人员 |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 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 建设控制地带进行 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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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前,施工单 位或者生产单位擅自在考古发掘 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或者生产活 动 |
县文广新局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一条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 询问人员 |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 自在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工 程施工或者生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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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 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 |
县文广新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 询问人员 |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 擅自在原址重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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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 县文广新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 询问人员 |
是否存在发现文物 隐匿不报或者不上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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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县文广新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 询问人员 |
是否存在未按规定 移交拣选文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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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 县文广新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现场检查,查阅文件, 询问人员 |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 自歉意、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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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检查 |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相关制度检查 | 县文广新局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 | 查阅资料 实地检查 | 检查其是否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是否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是否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是否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否合理利用相关设施的检查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 查阅资料 实地检查 | 是否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 |||
33 |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监督管理 |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监督管理 | 司法局 |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章;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章;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
34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章;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五章。 | 以实地核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邮寄专用信函等方式 | 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
35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督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督 | 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业务活动开展情况;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 |
36 | 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测、预警和报告的监督检查 | 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测、预警和报告的监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八条。 | 现场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定期和不定期督导检查。 | 突发急性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 |
37 | 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医师执业活动情况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二条。 | 现场检查、定期和不定期督导检查 | 依法执业;在注册范围内执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及时救助危重患者;规范开具麻精药品、处方药品等;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及时上报等。 |
38 | 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护士执业活动情况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护士条例》第五条。 | 现场检查 | 护士执业情况 |
39 | 对学校卫生的监督检查 | 教学、生活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教室人均面积、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卫生质量情况;黑板、课桌椅等教学设施的设置情况;学生宿舍、厕所等生活设施卫生情况。 |
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 现场检查 | 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学校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情况;发生传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 ||
40 | 对学校卫生的监督检查 | 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管理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生活饮用水水质情况;供水设施卫生许可、管理情况;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情况;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情况;供水水源防护情况。 |
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卫生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医疗机构或保健室设置及学校卫生工作开展情况;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执业资质证书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 ||
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持有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情况;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及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游泳场所水质净化、消毒情况;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工作情况。 | ||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 | 现场检查 |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 ||
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四条。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托幼机构饮用水管理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托幼机构饮用水水质情况;托幼机构内供水设施卫生许可、管理情况;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情况;学校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情况;托幼机构内供水水源防护情况。 | ||
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四条。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情况;发生传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 ||
41 |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现场检查 | 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 | 设区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现场检查 | 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 |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 现场检查 |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 ||
42 | 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 | 对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 | 现场检查 |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 现场检查 |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的报告情况;外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情况;资质证书;年度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情况。 | ||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 现场检查 | 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二十四条。 | 现场检查 | 医疗机构是否有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 | ||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二十七条。 | 现场检查 | 医疗机构是否有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情况 | ||
43 | 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二十八条。 | 现场检查 | 医疗机构是否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情况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三十二条。 | 现场检查 | 医疗机构是否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况 |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三条。 | 现场检查 | 是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 ||
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三条。 | 现场检查 | 是否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三条。 | 现场检查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是否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 ||
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三条。 | 现场检查 | 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是否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 ||
44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预防接种的卫生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 | 现场检查 | 接种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情况;接种单位疫苗公示、接种告知(询问)的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情况;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报告情况。 |
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制度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日常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辖区内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审核确认,并开展疫情分析、调查与核实的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行与相关部门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职责的情况 | ||
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 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落实情况;检查医疗卫生人员、就诊病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的情况;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处理情况。 | ||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及落实情况;医疗卫生人员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情况;医疗用品、器械的消毒、灭菌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 ||
45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现场检查 | 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度、应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登记的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情况;医疗废物、污水的处置情况;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具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卫生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三条、第四十九条。 | 现场检查 | (一)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情况;三、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二)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及上岗持证情况;(三)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四)开展实验活动情况;(五)实验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六)菌(毒)种和样本的采集、运输和储存情况。 | ||
46 | 对消毒产品的监督检查 | 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是否达到消毒的卫生要求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 ||
在华责任单位的卫生监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工商营业执照、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口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 ||
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索取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情况;核对消毒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名称以及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检查消毒产品使用情况;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情况。 | ||
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 是否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是否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47 | 对计划生育的监督检查 |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第五条、第十一条。 | 现场检查 |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职情况;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定权利维护情况;法律法规中的具体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第五条、第十三条。 | 现场检查 | 机构执业资质合法性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及业务范围依法开展情况。 | ||
对打击“两非”行为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第五条、第十五条。 | 现场检查 | 打击“两非”行为制度建设情况;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落实禁止“两非”相关制度情况;“两非”行为案件的查处情况,包括打击非法行医中涉及“两非”的案件查处情况。 | ||
对从事遗传病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 现场检查 | 资格检查、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 ||
对从事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 现场检查 | 资格检查、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 ||
对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 现场检查 | 资格检查、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 ||
对从事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